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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MU”二审宣判!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得到二审确认!

2017-03-28 10:14:14 来源:厂商提供 作者:tarenwang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奇迹MU”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网游《奇迹MU》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壮游公司诉称,《奇迹MU》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多年,其“MU”注册商标、游戏形象、美术作品、场景画面等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奇迹神话》抄袭了《奇迹MU》,二者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等多个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还在宣传中使用“十年奇迹”、“神话传奇”等词语,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游戏整体画面,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结合《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对于类电影作品的规定,认为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游戏整体画面首次被法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在二审过程中,《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争议焦点之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予以肯定:

对此,本院认为类电影作品特征性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的画面,网络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连续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因此,该连续活动画面是唯一固定,还是随着不同操作而发生不同变化并不能成为认定类电影作品的区别因素。至于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客体也会随之产生新生物,对此应当依据作品分类的实质因素进行判断分析。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应是对创作方法的规定,不应仅是制作技术的规定,更应包括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从此意义上来讲,网络游戏也是采用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因此,一审认定《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本院予以肯定。

此外,关于权利游戏比对版本问题,二审法院论述了从元素到整体的对比方式的合理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比对重在其整体性,且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网络游戏的连续活动画面变化的是场景视角、角色动作等等,游戏地图、等级设置、角色技能、武器装备、怪物、NPC等元素是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基本固定的构成元素,这些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够决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相似程度。因此,一审以组成游戏整体画面的上述元素进行比对无不当。经比对,两款游戏前400级三大角色剑士、魔法师、弓箭手的所有技能均与权利游戏中的部分技能相同或基本相同,而等级设置、角色名称及技能、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足以认定两款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硕星公司开发并授权运营被诉游戏侵犯了被上诉人享有的权利游戏整体画面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傅钢律师、张玲娜律师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壮游公司全程参与了本案的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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